September 30, 2009 at 12: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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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之交,新浪微博和Yahoo
Meme联袂登台,中国微博客的这一波新潮来势之快,恰如7月饭否、嘀咕和叽歪退潮之疾。叽歪在“被维护”之时,还不忘幽默一把,征引美国将军麦克阿瑟的话说:“老兵永远不会死,他们只是悄然隐去……”
没有多少人愿意看到中国微博客“老兵”的悉数阵亡,尤其是最早的那批微博客用户。他们称自己为“互联网上的犹太人”,漂泊无数微博客,“饭否挂了去嘀咕,嘀咕和做啥挂了去叽歪避难,可是连叽歪也挂了,只好定居美国的Twitter”。 虽说比较精英的中国微博客用户始终不曾离开Twitter,在经历了长期逃难之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坚信“推特才是永恒,推特不会有终点”,但毕竟,中国用户还是渴望中文界面的微博客,甚至痴迷“饭否”这样有着浓浓的中国韵味的名字。
在饭否们“悄然隐去”的那段时间,中国微博客硕果仅存的大约只有腾讯的滔滔和MySpace的9911.com。彼时,我曾前往两网站观光,滔滔的首页说:4888万位叨友在滔滔上发表唠叨。排位第一的唠叨是:“现在的我真的好迷惘——我中午到底要吃什么?……本来就挑嘴的人还要忌口。简直不让我活了都。昨晚去修眉。不是去常去的那家。同事介绍的另一家说是修的眉形好看,可惜我并不觉得,还是以前那家好……”
如果说滔滔一如既往地具有QQ味,那么9911微博客明显在走娱乐路线。它是MySpace的一个附属,跟MySpace.cn的状态和回复相联系。由于Myspace.cn(聚友网)是2009快乐女声官方歌迷俱乐部,所以,9911微博客成为郁可唯、曾轶可等“快女”与各自的粉丝互动的地方。娱乐路线的效果是惊人的:郁可唯的歌迷微博客高达826万条,而曾轶客的关注者有2.3万人之多。不谈国事,只论“快女”,这也算是中国微博客的一个奇观吧。
然而,无论是滔滔还是9911微博客,都无法填补中国微博客的真空。这种真空的出现恰逢博客将死、微博客当立的微妙时分。博客的普及拉高了用户量,为微博客这种新服务奠定了基础。写日志对于许多博客来说,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即在互联网中留下自己的印记与他人分享。而140个字符、“What
are you doing?”的微博客显然迎合了很多对博客产生疲劳的用户的需求,与此同时,知名博客借助于微博客的过滤也可以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这是现实存在的需求,在 Twitter难登,国内的饭否、嘀咕、叽歪们被维护,滔滔无所作为、9911剑走偏锋的环境下,老大哥新浪终于出手了。来得早不如来得巧,新浪微博对于时机的把握还是很精准的。中国微博客用户应该欢迎新浪的到来,尽管一些资深微博客对这位初次参加派对的名门闺秀持一种讽刺挖苦的态度(Twitter上广泛流传的一句话是,新浪微博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Twitter是什么,而Twitter
的所有人都知道新浪微博什么都不是),但实际上,当微博客在内地快要断气的时候,新浪进场标志着微博客不会死,而且有可能在新浪的影响下越来越普及。
新浪微博能否重演新浪博客的成功呢?有两个因素值得密切关注:其一,Web 2.0类网站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瓶颈。从这几年的实践可以看出,无论这些网站的核心内容有着怎样的不同,只要是能让用户自我生产内容的,就无法避免监管问题。在已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微博客领域的试水者务必要做好在政府监管环境下,在正常经营和满足新一代网络用户的需求这两者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二,新一代web2.0风潮更多强调用户的参与。用户产生内容,从被动到主动,亲自经历社区的成长,亲自添砖加瓦。在这个参与过程中,服务商要懂得善用允许用户帮助改进服务的可能性。Twitter的一些非常强大的用法就是用户发明的,例如,以@来回复消息给特定的人,或者回复某条特定的信息。Twitter已经培养了一代用户的使用习惯,对这些习惯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就目前而言,新浪微博的博客记录功能有余,而传播交流的功能严重不足。它是否能够意识到,在今日的中国社会,我们不需要以量取胜的“微信息”,而更多需要以质占优的“微交流”?
(供《中国企业家》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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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9, 2009 at 6: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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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经济报道专栏

我的高中同学中有两位才女,作文写得奇好。尽管她们的数学都不及格,但凭借几乎满分的语文成绩,还是顺利地考上了重点大学的法律专业。的确,好的律师都是驾驭语言的高手,好的法学家也一定要有深厚的人文功底。
但也必须看到:法律与文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条文讲究界定明确条理清楚,要说它美也只是逻辑上的美;诉讼程序强调证据证据和证据,过程烦琐冗长了无诗意;法律文书只谈要件只引法条,不作描写不准煽情。即使是作法学研究,采用的方法也主要是演绎推理和实证分析,没那么多荡气回肠或者鸳鸯蝴蝶。
说这些是为了澄清近两年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中的一些误区——不少相当文学的思路占据了本属于法律推理的舞台,被用来证明“实名制”的合理性。归纳起来,这些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为“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要让这所谓的“虚拟世界”真实化,就只有采用实名制。第二,实名制是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博客和网站都主动采用了实名的方式,守法或者道德高尚的网民是不会因为实名而受到影响的。第三,“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网络都有管制,所以采用实名制并不必然侵害言论自由。
其实,如果我们将这些文学色彩浓厚的语言转化为理性的法律逻辑的时候,会发现它们都似是而非。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谓“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不是一条狗”的神话。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句话其实是一个比喻而远非对事实的描述。谁都知道,一个博客、一篇帖子的作者不可能是一条狗,而只可能是一个人。既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主体肯定是人,那么无论它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都是已经存在了的制度,不需要用实名制来作额外的背书。
有人读到这里可能会较劲,说问题在于网络虚拟、信息海量,不实行实名制就难以找到责任人。但是,这些理由还是太文学——在法律的语境里,“虚拟”从来不等于虚无,数字化则让海量的信息更容易检索。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要调查一个网络上的言论来源,只需要一名网络工程师和一台电脑,而要调查大街上突然抢走女孩项链的歹徒跑到哪里去了,我看要困难得多得多。按照“实名制”的逻辑,是不是每个人上街的时候都得挂个牌子,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监护人姓名呢?更何况,法律从来不万能,禁止性规范也从来不可能绝对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你能保证挂着牌子的路人就一定是牌子上所写的人吗?
其次,切不可把“网络实名制”和“实名的博客”混同在一起。作为一种制度,“实名制”要求行为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先表明或者登记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就是违法。换句话说,在“实名制”的要求下,一旦我没有履行“实名”的义务,那么无论我在网络上做什么,都是非法的。“实名的博客”则不然,它只是一种状态的描述——我自愿在博客上公布真实身份,那么我的博客就是“实名”的。只要我们认同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表达和言论自由,只要我们还承认发言人的署名权包括使用任何他想用的名字,那么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网络外,人们发表言论当然不需要像医生执业一样需要许可证。
再次,即使“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也不意味着就必须实施“实名制”。言论自由当然有限制,但如果我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就只能根据“言论的内容是什么”而非“发言的人是谁”来对言论的做出限制。“实名制”只能起到确认发言人是谁的作用,可是既然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在公共网络上诽谤他人,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非要实施实名制呢?难道我们真的要建立一种根据身份不同来决定话语权大小的制度吗?
又次,近来有一种更具迷惑性的论调,既所谓“后台实名制”。意思是在网站前台大家还是可以自己取个昵称,而在网站后台则必须向有关机关报备登记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但是,无论是所谓“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制”而如果实施“实名制”,实际上是让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会不会发表非法言论)都冒上个人资料被不当利用的风险,让所有的网络运营商人都承担上记录和不断更新上网者个人情况的成本,还让各级政府机构不得不增加监督“实名制”效果的负担——即使不考虑其中所产生的寻租可能,这些负担本身也会最终转化到纳税人的头上。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实名制”不可行,不是因为公权力天生是童话故事里的大灰狼,而是因为如果公权力用这种方法来管,那么肯定管不了也管不好。本来,只要破除了“网络 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迷信,大部分人都会地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至于真正故意在网络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少数人,无论有没有“实名制”,也还是会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身份。网络实名制,使本来只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集中提供的公共资源,被低效率地加诸于分散的社会个体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实名制”是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不如说它是不恰当让私人去承担了本来可以由专门的公共机构完成的工作。
本文开头提到的两位才女,一位投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项目,另一位更成为优秀的基层法官,对中国法治的贡献都比我大。我想她们肯定非常清楚:讲立法理由不是谈文学创作。法律人面前从来就没有“虚拟世界”,所谓“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仅仅是个比喻,“实名制”和“实名”也绝非仅仅一字之差,“限制言论”和“限制发言者”更完全不同。不从法学的角度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区别,不但不可能开出正确的药方,而且还会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为所谓“网络实名制”补充非理性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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